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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如下: 1、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2、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
1、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未完成竣工备案;开发商不具备资质;一房多卖;房屋被限制交易;房屋抵押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房屋未取得建筑面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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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未完成竣工备案;开发商不合格;一房多卖;房屋限制交易;房屋抵押债务尚未清偿;房屋未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或存在面积误差;房屋税金尚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提交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如下: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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