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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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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工伤认定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从工伤认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中,工伤认定异议行政案由可以这么处理: 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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