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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优先分配条件

2021-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多个债权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则根据股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偿还。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各担保物权成立的顺序偿还。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品没有保证物权,按各债权比例偿还。第91条,参加者财产的具体分配,首先要检查,由没收或冻结的法院主持。首先,检查、检查、冻结的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实施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院事件审理结束后进行。第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注明参与分配的原因,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第93条,人民法院检查,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保证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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