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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解除的只是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还没解决的,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还是可以就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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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双方约定财产分割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分割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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