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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码不能作为货款的有效支付方式。对价应按我国法律和交易习惯支付。筹码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支付方式。筹码在特定场合作为赌博的货币替...
付款后无货属于民法上履行不能的情况,此时应如何进行赔偿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履行不能的情况是商家原因导致的,如明知无法供货、明知政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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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工程合同纠纷按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地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此支付工程款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消费者权益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对于消费者而言,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依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法》
山东省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职工一次工资,并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同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这个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时间、加班工资、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针对目前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比较混乱的现象,山东明确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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