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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的,如果情节轻微,不会构成犯罪,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
强制扣押他人车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1、对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扣押,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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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1、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多次实施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后,仍拒不退还车辆,或者再次实施扣车的;为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拦截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在扣车过程中,持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当事人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多次实施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后,仍拒不退还车辆,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扣押他人机动车辆已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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