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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行扣押他人尸体,犯法。情节轻微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要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
如果有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诉讼,如果扣押他人车辆以达到索账的目的,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是不能插手纠纷的,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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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他人,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时,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二.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三.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四.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强制扣押他人车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1、对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扣押,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责令继续扣押的,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多次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仍拒不退还车辆,或者再次扣车的;为了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赛车、拦截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扣车过程中,用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要看禁锢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禁锢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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