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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扣押他人车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1、对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扣押,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1、如果当事人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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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扣押他人车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1、无理拦截或强行登车扣押正在行驶的车辆,情节轻微,刑事处罚还不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扣押的,按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多次实施扣车,或以扣车为业;经过多次公安制止或处罚,仍拒不退车,或再次实施扣车;为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车、竞速、拦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 扣押车辆时,用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敲诈勒索的,按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查、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拘留事故车辆,并在检查、鉴定结束后5天内返还给当事人。1、交警因搜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准备检查。2、关于车辆验收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现场之日起5天内委托有关机构检查车辆。鉴定的检查。鉴定必须在二十天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批准延长十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检查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等。鉴定的,应当在调查现场之日起5天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检查.鉴定应在二十天内完成;需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十天。检查.鉴定周期超过期限时,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总结:交通警察可以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拘留事故车辆,5天内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20天内完成鉴定,批准后可以延长10天,即30天,鉴定完成后,5天内返还所有者,交通警察拘留事故车辆一般为30天到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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