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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2021-10-23
1、符合家庭成立条件的,户主可向常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成立登记,提交以下资料(1)家庭身份和相互关系证明书(2)私有住宅生产票、土地使用证明书或公有住宅租赁使用证明书。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登记常住户口。2、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未分割使用权的,不分户。3、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机构,可以设立机构的集体用户:(1)机构拥有本机构员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2)机构录用(录用)录用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根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用(录用)高中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实需要设立机构的集体用户(3)负责人协助管理集体用户。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相关法规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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