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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家庭成立条件的,户主可向常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成立登记,提交以下资料(1)家庭身份和相互关系证明书(2)私有住宅...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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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一)注销对象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二)申报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注销情况(或收回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没有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户口登记事项如有错漏,应当及时更正。 (二)公民的出生日期、出生地、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变更。 (三)下列变更、更正由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县或县级以上户口管理部门批准。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从严掌握,不应轻易给予变更,但对于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收养或解除收养改名、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引起子女姓名变更,以及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等需要变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职工更改姓名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未满18周岁的人将乳名改为学名,由父母或监护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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