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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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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这就是说,中国公民户口登记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比如,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与现今各个省市之间户籍管理壁垒直接冲突。在本案中,公民有权登记一个户口的规定是一个根本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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