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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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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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