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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制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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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制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的税务处理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 四、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原本就是债权人的话,那么相应的债权并不会因为减资而受到影响。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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