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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就是债权人的话,那么相应的债权并不会因为减资而受到影响。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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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就是债权人的话,那么相应的债权并不会因为减资而受到影响。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4、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债权人遇到公司减资时,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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