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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以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形式举报,也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自从逐渐推行多证合一,只需在营业执照办理“多证合一”备案环节勾选“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登记”,填写相关信息,与登记信息一并提交,完成登记注册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三小”行业只需凭借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两人代理;(六)举行听证会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制作笔录;记录应在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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