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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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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如下: 第一,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应由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履行顺序,可以依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据交易习..。
先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之间互负合同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注意:对待给付义务需要广大当事人清楚理解,否则会造成不当行使权利,导致自己受损。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对方应当履行的跟己方所履行的义务相关的那个义务。也就是指,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应义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一般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合同法6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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