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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义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三)不...
(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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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转移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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