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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义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三)不...
(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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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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