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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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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准予登记上牌)对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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