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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规定劳动仲裁超过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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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的时间为一年期,那么如果劳动者错过了时效是否就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了呢?显然不是的。误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通过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时效超时后不能行使请求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但是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仲裁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仲裁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按照未超过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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