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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理了领养手续,收养当然是有效成立的。由于男方坚持不同意收养,所以只有女方和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 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
如果办理了领养手续,收养当然是有效成立的。由于男方坚持不同意收养,所以只有女方和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 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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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关系一般不成立;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收养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子女需要夫妻达成协议,共同收养子女。
如果办理了领养手续,收养当然是有效成立的。由于男方坚持不同意收养,所以只有女方和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 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
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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