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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理了领养手续,收养当然是有效成立的。由于男方坚持不同意收养,所以只有女方和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 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关系一般不成立;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收养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子女需要夫妻达成协议,共同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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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理了领养手续,收养当然是有效成立的。由于男方坚持不同意收养,所以只有女方和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 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
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明显不符合 第一项,即无子女的条件。但是同法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要收养的小孩,如果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么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它特殊限制条件: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等。综上,只要符合“无子女”之外的其他各项条件,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1、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 2、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3、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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