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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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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参加行政诉讼。包括:在确权的行政案件中,当其他人认为该权利应属于自己,而行政机关确认给他人时,在因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行政机关的决定赋予所有权的人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者受害人,比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公民甲违反交通规则轧伤了公民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处罚决定。如果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加重对甲的行政处罚;如果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判决。 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另一个行政机关,比如某县政府认定某农民的自建房屋是违章建筑,该农民不服,以自建房屋已经乡政府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对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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