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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与诉讼: (1)自己申请参加。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 (2)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时,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情形下,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中,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与诉讼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与诉讼: (1)自己申请参加。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 (2)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时,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情形下,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中,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与诉讼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与诉讼: (1)自己申请参加。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 (2)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时,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情形下,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中,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与诉讼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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