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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行政诉讼时效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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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止时,当事人一般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复议程序还未结束,不能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通常在存在或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被告被撤销后,尚待确定诉讼参加人;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须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中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行政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程序。
中止行政复议,此时案件仍处于复议程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原因在60日内未消除的,此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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