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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不采取政府统一价,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且小区业主都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标准。注意:物业费是不是贵与当地的实积情况有关,要看当地实行的是什么价了,有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场调节价就是双方协商了,现在都要求实行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换句话说,也就是会以中标价为准。;8、法定税费。
区内多层和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补贴)涉及安置小区内的商品房。营业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协商,区镇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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