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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空头支票或者发行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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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票据诈骗,个人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达到起诉标准。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企业空头支票处罚金额是票面金额的5%,最低是1000元。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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