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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是违法的,触犯票据诈骗罪。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开空头支票的情况...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票据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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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的: 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并向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对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之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以行为人是否具备骗取财物之目的为界限。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空头支票或者发行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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