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现实问题顾小姐是A公司的财务,同时私下兼任B公司的财务,为了兼顾这两份工作,顾小姐常常利用为A公司前往银行办事的机会前往B公司的开户银行办事...
不属于工伤,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生效) 1、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具体来说,当用人单位存在如下任一不利因素时,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首先,用人单位未能依照预先的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完整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或适宜的工作环境;其次,用人单位持续以不足额方式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福利待遇;再次,用人单位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未能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接下来,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且这些行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了实质性侵害;再者,若由于以下几种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或挑战,例如: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或是故意误导等不当手段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或者更改劳动合同内容;亦或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这种行为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甚至排挤掉劳动者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最后,如果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劳动用工标准。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特别规定的情况,即在任何条件下,只要劳动者认为自身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诸如暴力、恐吓以及非法拘禁等人身自由打压手段来强迫劳动者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或者是当用人单位实施其有意识的违规操作、盲目指挥可能会危及到员工生命安全的工况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无需事先向用人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 劳动者还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至于那些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他们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顺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劳动者主动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2、劳动者无犯错的,用人单位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具体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未签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人已浏览
15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