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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对于合伙企业,根据债权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确定清算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执行清算程序。《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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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指合伙企业在实现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的方式、手段和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分为普通清算程序和特殊清算程序两种清算程序。合伙人或者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组织合伙企业的清算为一般清算,也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或者不能组织清算的,由法定机构指定的,为特殊清算,也称为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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