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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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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一)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完成事务(三)清算所欠税金(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剩馀财产(六)代表合作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二、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作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注册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四、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制作清算报告书,经全体合作伙伴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书,申请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是: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 5、申请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是: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 5、申请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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