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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2020-01-06 18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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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进行清算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二、清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财产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四、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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