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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能够拆除的,予以拆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进行赔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租赁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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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能够拆除的,予以拆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进行赔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租赁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出租人亦无过错,因此不能平添出租人负担,要求出租人就添附物对承租人进行折价补偿。 3、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出租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后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 4、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根据添附原则,此时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且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折价补偿自不待言。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三)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出租人无权要求能够拆除的财产,但在拆除过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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