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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能够拆除的,予以拆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进行赔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租赁合同后...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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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1)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2)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3)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你与中介签署的合同期限已到,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合同的履行; 2、可以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损失由中介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着急用房起诉时可要求先予执行。
房价高,买房难,使得房屋租赁市场火热。房屋租赁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特别是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添置的物品该如何处理?下面,小区物权律师就详细讲解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添置物的处置问题,希望各位能从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的增添物如何处置的问题。此处所指增添物,是指在作为租赁房屋的建筑物上增加其他物件,形式上构成了动产于不动产的附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增添物的归属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1)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租用房屋所进行的添附,以侵权法处理;(2)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双方事先对添附物的处理做了明确的约定的,依其约定;(3)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但双方未对补偿做约定,且合同属正常终止,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第86条的规定处理;(4)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合同非正常终止的,应当以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处理。 或许你对这篇文章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如果有关更多的房屋租赁的问题,可以拨打18925587958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小区物权网)黎元君律师
租赁合同未生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直接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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