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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目前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需要去办...
解除事实婚姻:(1)首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事实婚姻是在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条件的,否则只是同居。(2)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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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目前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的,仅仅可以认定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如果此时双方不想继续在一起的,仅仅需要通过自动解除并就相关的同居财产进行划分即可,不需要进行离婚登记办理。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而进行的财产分割,具体可以有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进行解决。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分为几个阶段,这也是中国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对是事实婚姻态度的改变。 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认为这符合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只要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都应该加以保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处理。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二个时期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事实婚姻的违法性,同时对事实婚姻作出限制性解释。解释中表明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除了这种情况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个时期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标示了事实婚姻的彻底违法性,也是婚姻法彻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转折点。至此事实婚姻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直到2001年4月8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在处理上依然按照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进行处理。 相对而言,我国现如今还算是承认事实婚姻,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婚姻形态,因而新婚姻法事实婚姻也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如果男女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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