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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被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5、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夫妇双方收养意见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5、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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