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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综上所述,亲属间收养子女要符合的条件有: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110ask.com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2、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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