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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2021-01-18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综上所述,亲属间收养子女要符合的条件有: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110ask.com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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