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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关系形成时,继子女应当是未成年人。首先抚养权一般本就是针对未成年人;再者若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照顾时已经是成年人了,那就可以认为原亲生父母承担了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责任,而继父母的照顾则可以看做是资助,所以不能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条件。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并没有长期一起生活的事实,即便继父母提供了教育和生活的费用也会被认为是单纯的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而非抚养,而且经济上的承担责任的标准也需要长期稳定并不是简单的多次支付,否则这种情况也会被看做是经济支助。 3、有长期的抚养时间存在。若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快成年,则即便再婚后继父母充分承担抚养责任,若未长期存在抚养事实也会被看做亲生父母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责任。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夫妇双方收养意见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5、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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