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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未经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建筑物是被禁止使用的。在这方面,法规制定得极为严谨且严格执行。 部分开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因其优...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非必须的文件。 如果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已经就交房相关事项做出了书面约定,特别明确了必须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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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表大体上含有五种;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4、施工单位签发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5、地方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留,一份交政府备案机关存档,一般不发给个人的,但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必须给每户一份
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2、建设部2010.4.20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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