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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法孕妇辞退赔偿2017年的标准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孕妇员工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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