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各管制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
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二)按照规定的种类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五)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模拟训练设备;(六)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二)持有有效空中交通管制员,具有5年以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经历;(三)在教学内容相关的岗位工作2年以上;(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五)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3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严重差错(含)以上事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9人已浏览
1,013人已浏览
1,348人已浏览
1,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