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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各管制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二)按照规定的种类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三)按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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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专业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管制员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掌握从事特定类别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增加管制执照特定类别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包括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和其他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一)组织受训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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