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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增加信贷产品品种,推进服务创新,拓宽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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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跟踪研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本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筹集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支持形成自主、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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