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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质量技术、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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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融资、项目融资、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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