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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吸引全省中...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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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六)和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八)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事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违法占有企业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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