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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改制中是否都要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

2023-10-16
一、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一)稳定劳动关系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愈来愈显著。劳动关系的稳定不仅仅体现在效率价值上,其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将会更加深刻。企业改制中,确立稳定劳动关系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央政府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精神,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 (二)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优先实现原则 优先权原指民事优先权,包括物之优先权和特种债权的优先权。我国的民商法相关的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在这些法律规定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均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由于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重要社会权利,保障实现这两项权利,实质上是实现了生存的保障和人格的尊重。 (三)法定程序原则 法定程序原则,至少体现在企业改制中的以下几方面: 1、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以及表决生效的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2、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依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职工的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须一次发放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分期支付;对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职工投股的,应按《公司法》及有关法的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向职工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按法定程序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4、履行公示程序。对于企业改制所涉产权的重大变更、企业经营方向、法人统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裁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四)企业用工自主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相结合原则 择业平等、自由、不允许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劳动者自由择业进行非法限制或干涉。劳动者通过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集体合同,保障劳动合同的公平性。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相适应的权利,是企业法律人格化的一个重要侧面。 二、企业改制中是否都要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 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产权的处置都存在对改制企业或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进行补偿安置问题。 在全资国有企业中或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职工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基本没有改变;此类企业改制为非国公司时,基本上都存在职工身份转变和补偿安置问题。而依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由恐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均为合同制员工,不具有国有职工的身份,因此对这类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基本上不存在职工补偿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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