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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对于企业改制安置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应按照政策法...
1、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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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时间,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不满一年也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那么应该补偿五个月的工资。 08年后按照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那么到现在要接触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四个月工资,所以一共是九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似都未涉及到,但我认为实际上是有规定的.即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是原国营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身份置换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我认为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后所主动辞职的职工,就不能享受改制前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或者政策,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公无理的.
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 (1)企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 (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 (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 (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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