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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若陈某拒签,是否可以视为拒签劳动合同?

2022-03-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若陈某不认可上述条件视作拒签。从合同的角度说,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陈某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到达陈某时生效。若陈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同意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就成立了。但陈某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3年劳动合同的要约做出承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即只同意与公司续订1年的劳动合同,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对于陈某做出的要约亦未予以承诺。故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当服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如,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等;在用人单位提高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的期限。公司与陈某原合同为1年期,现将合同期限提高到3年,应当视为提高了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陈某应当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5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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