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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地无法从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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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我国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没有明确规定。
若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而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重大过失造成拾到的遗失物毁损灭失要担责。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灭失、毁损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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